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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裝修合同》中未約定室內空氣質量需達標,是否可判定工程質量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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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1-10 11:30:11 信息來源:本站信息 |
陜西省室內裝飾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劉華律師供稿——
案情簡介:
李某甲委托某裝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裝修房屋。裝修完成后,李某甲和妻子入住不久就開始咳嗽,后來不僅咳嗽越來越嚴重,李某甲還出現眼睛充血、頭痛、失眠等癥狀。在查閱相關資料后,李某甲意識到有可能是裝修污染惹的禍,于是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對其房屋室內空氣(甲醛、苯、TVOC、氮、氡等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空氣中甲醛超出國家標準2倍多,李某甲遂將該裝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裝修公司以裝修工程已經驗收入住,《裝修合同》中并未約定以有害氣體是否達標做為質量驗收依據為由,認為自己不承擔責任。
審理過程中,在騰退家具后檢測機構作出的檢測結果依然顯示房屋室內空氣不合格,最終法院以裝修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為由,判決裝修公司退還了李某甲部分工程款,并承擔檢測費、租金損失等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焦點問題:
能否以裝修合同中未約定的“甲醛等有害氣體超標”作為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案件解析:
能否以合同中未約定的標準來判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必須看該標準是否為國家強制性標準。而對于家裝工程的有害氣體問題,國家是有明確技術指標標準的。住建部頒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2020)、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均要求裝飾裝修后的室內空氣指標甲醛、苯以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等含量要在規定數值范圍內。
因此,本案中裝修工程有害氣體超標,裝修公司應當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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