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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施工工程出現增減項時書面確認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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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10-11 11:04:49 信息來源:本站信息 |
陜西省室內裝飾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張一鳴律師供稿——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13日,邁道公司與新藝城公司簽訂《裝修施工合同》,新藝城公司承包邁道公司室內卡丁車俱樂部裝修工程,承包范圍為邁道公司確認的裝修施工圖所示的全部工程,包括裝修工程、電氣工程、給排水工程、弱電工程等,合同總造價暫定為1,080,000元。雙方約定施工中如出現增減項,工程量據實核算,簽證單由雙方簽字認可。工程量超過10%要簽訂《補充合同》。
2015年7月10日裝修工程完工,邁道公司于同年7月19日即投入運營,雙方未辦理驗收及交接手續。
新藝城公司認為該項目實際總造價為1,300,000元,但邁道公司僅支付了575,000元,欠付725,000元。邁道公司認為新藝城僅完成366,372元,超付208,628元。
新藝城公司認可其主張的工程量變更增加部分沒有雙方確認的簽證單,僅是邁道公司人員口頭現場確認,雙方也未就變更增加部分按合同約定簽訂補充協議。邁道公司主張新藝城公司僅完成366,372元工程量,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雙方就爭議的工程量問題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
本案焦點問題:
一、案涉裝修工程的工程價款應為多少?
二、裝修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新藝城公司是否應承擔維修費用?
案件解析:
一、案涉裝修工程的工程價款應為多少?
工程鑒定的前提是工程量確定,F新藝城公司主張工程量超過合同約定,但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支持;邁道公司主張新藝城公司未完成涉案工程,但亦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支持,且其認可該俱樂部已于2015年7月19日投入使用,并在之后向新藝城公司支付工程款,考慮到雙方均不能舉證確定工程量的情況,故可依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格認定工程價款為1,080,000元,扣除邁道公司已支付的575,000元,欠付工程款為505,000元。
二、裝修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新藝城公司是否應承擔維修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涉案工程未經過驗收,但邁道公司認可自2015年7月19日開始投入使用,同時,從邁道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看,2016年8月之前的維修費用僅為2,351元,且無法確認屬于工程質量問題還是運營維修保養;2017年3月花費40,347元,雖然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但因雙方合同未約定保修期,且此時距工程投入實際運營使用已近兩年,故新藝城公司不應當承擔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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